第二卷 佳妻如夢--郝明和陳靜的故事 第六十章 法庭辯論

  張曉茹辯稱陳靜是劉宇飛實施不法行為的受害者。她先是被劉宇飛設計迷奸失身,然后被劉宇飛用偷拍的錄像脅迫,才不得已與劉宇飛繼續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她與被害人劉宇飛發生多次肉體關系后,確實有了一定的感情。之后,她又被劉宇飛蒙蔽,稀里糊涂地參與了群交。

  陳靜也并非無恥之徒,她對自己的失貞和淫蕩倍感內疚,深受煎熬。尤其是在郝明出差回來之后,她有回心轉意的打算,但劉宇飛對她仍糾纏不舍,抓住各種機會繼續對她實施性侵和蠱惑。

  陳靜深受死者劉宇飛生前的各種脅迫和荼毒,是死者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她是在死者將要拿起砍刀威脅到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時,才失手將死者推下樓。正當防衛的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得以體現,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是統一的。

  死者當時身處的出事地點是在13層沒有封閉高樓的樓板邊緣,陳靜倉促之間根本無法考慮劉宇飛的安危,推開他是一種本能。劉宇飛命喪高樓之下,只能是咎由自取,他當時完全可以選擇逃逸和束手就擒,后果都比他撿起砍刀、意圖行兇要強得多。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劉宇飛綁架陳靜,并伙同他人對陳靜實施輪奸,并拍錄像對陳靜進行脅迫。警察趕到后,他撿起砍刀就表明他要意圖行兇,孤注一擲,就是要實施暴力犯罪。

  陳靜是在實施自我防護,她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特征和五大要件。而正當防衛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義務,是一種正義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陳靜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負刑事責任。

  控方的辯護律師指出,被告方宣稱的劉宇飛拿起砍刀的事實證明人是與被告關系密切的親人和朋友,缺乏第三方的有力佐證,法庭應不足采信。小陳雖然是第三方,但他是我的員工,客觀上存在為被告做偽證的嫌疑,所以他的證詞也不足采信。

  張曉茹也反駁控方沒有明確證據表明劉宇飛沒有實施暴力犯罪的事實,而且陳靜作為受害者,遭受死者脅迫和侵犯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陳靜值得同情和原諒。

  這時候,劉宇飛的幫兇李二狗和秦羽的證詞就看似極為重要了。他們對參加輪奸陳靜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這兩個家伙的證詞也說明不了劉宇飛是在行兇拚命時,是被陳靜施以正當防衛行為而喪身,還是陳靜出于報復將死者推下大樓而殞命。

  當天的庭審沒有結果,缺乏很多有效證據,雙方觀點極為對立,審判長因此決定休庭,四天后擇期再審。

  我在第一次庭審之后的第二天傍晚,在小陳的幫助下,約見了劉宇飛的遺孀陸月瑛。

  其實我在庭審第一天留了一手,有一個重要的證據沒有當堂提交。我在事發當晚,用我的另一個手機為的整個事件過程錄了音,但張曉茹擔心控方律師會以數碼產品的錄音極易被篡改偽造為由,駁回了我的佐證,因為法院沒有對聲音進行真假辨別的能力。這個證據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輔證提交,而且還要看控方的接受態度。

  我把劉宇飛在茶館約見陳靜的錄音放給她聽,又把出事那晚的完整錄音也放給她聽。當陸月瑛聽到劉宇飛說起她的前夫之死時,她白凈富態的臉色變得通紅,一種作奸犯科被揭穿的恐懼與羞愧,讓她低下了頭。

  我答應她我不會出具這個證據,條件是她放棄對陳靜的起訴。

  陸月瑛沉吟半晌,說出了令人震驚的實情:其實她根本不想起訴陳靜來為她的死鬼老公報仇,而是有一位身居幕后的警界高官鼓動她起訴陳靜,目的是什么,她也搞不清。現在她有把柄握在我手中,也就顧不得許多,決定以撤訴作為交換條件來讓我閉口,以保護她自己。

  我無意為陸月瑛前夫之死而操心,我也不想得罪一個在當地極有勢力的黑社會幫派,我只想讓陳靜平安無事,因此就爽快地答應了她。我心中暗暗得意,陸月瑛到底是一個女流,略施敲詐我就目的得逞。